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的计算标准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4日23时21分许,撞某某驾驶牌号为沪BMXXXX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航北路西南处,与由南向西骑行自行车正常行驶至此的伤某某相撞,造成伤某某摔倒、牙齿损裂及自行车损毁。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警支队认定,撞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伤某某被送往上海市同仁医院救治,于2019年11月15日至同年11月24日入住该院治疗,于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入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治疗,并于2020年1月9日入住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行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此外原告还多次前往上述两院及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就诊。为治疗伤情,伤某某共支付医疗费77,982.90元,支付5天的护理费400元,支付42.5元用于购买日用品,支付259元用于购买拐杖,支付护理费60元。伤某某系居民家庭户口,自行委托上海某某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自己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花费了鉴定费3,350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伤某某经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右膝关节功能丧失35%,构成十(拾)级伤残,伤后可酌情给予休息期18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日;遵医嘱择期行右胫骨骨折内固定拆除术,可酌情予以休息期6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沪BMXXXX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发生事故时处于保险期间。因撞某某和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伤某某赔偿款,故花费了律师费2万元委托律师代理诉至法院。

二、审理法院观点

(一)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保险公司系沪BMXXXX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结合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伤某某先行赔付,超出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由撞某某进行赔偿。

(二)医疗费,根据伤某某提供的医疗费发票,扣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认定为77,982.90元。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伤某某提供的发票及撞某某意见,用于购买拐杖的259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予以确认;用于购买日用品的42.5元及住院期间支付的躺椅费用60元,合计102.5元,系伤某某因受伤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开支,但应计入住院用品费用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伤某某的住院天数,确认为460元。

(五)护理费(含二期),结合伤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所确定的期限酌定为5,000元。

(六)交通费,根据伤某某受伤治疗的实际情况酌定为500元。

(七)物损,根据本起事故的具体情况酌定为300元。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某某提供的证据,其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结合其伤残程度及年龄(未满60周岁),其主张147,230元,予以支持。

(九)营养费(含二期),结合伤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所确定的期限酌定为2,700元。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某某因本起事故致十级伤残,尚难认定丧失劳动力及抚养能力,故其主张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难以支持。

(十一)鉴定费3,350元,系伤某某为查明案件事实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某某因事故遭受了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结合伤残等级酌定为5,000元。

(十三)律师费,系伤某某为处理本次诉讼所支出的费用,根据伤某某伤情和撞某某意见确定为10,000元。

(十四)伤某某主张的八颗牙齿的赔偿费24,000元,尚未实际产生,且撞某某和保险公司亦否认该项损失与本起交通费事故的关联性,伤某某可待实际发生费用后另行主张

三、宁方方律师代理意见

(一)伤某某保留了就医记录册、诊断报告、医疗费发票等人身损害方面的证据,也保留了残疾辅助器具和日用品的购买凭证、交通费发票等财产损失费用,且先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便于计算相关赔偿项目的金额,但在起诉前自行委托鉴定容易引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提起重新鉴定,有可能增加诉累和拖延诉讼时间

(二)医疗费在计算时一般应扣除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中的伙食费和护理费金额

(三)住院伙食补助一般按照20元/天的标计算。

(四)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按照30-50元/天的标准计算。

(五)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一般按照40-60元/天的标准计算,有护理费相关凭证的可在扣除相应护理期限后一并计算。

(六)误工费因伤某某受伤后其公司仍发放有基本工资所以误工损失较少,且同时申请了工伤赔偿,故本案中不再予以主张。

(七)交通费根据受伤后的就诊时间、次数、路程和交通费发票,一般酌情支持100-500元。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未满60周岁)构成十级伤残,按照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即73,615元/年*20年*10%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酌情支持5千-5万元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伤某某伤残等级较低,难以认定其丧失劳动和抚养能力,故未获得法院支持。

(十一)律师费属于处理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由法院根据诉讼标的、伤残等级、律师费发票等综合酌情支持3千至1万元不等,伤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并花费了律师费2万元,该法院支持了1万元。

(十二)财物损失费一般指(电动)自行车或随身物品的损毁,一般按照折旧价值酌情支持,且事发时最好保留该项财物受损的照片或要求交警记载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否则像本案中伤某某的牙齿损裂及自行车损毁均未保留相关证据,较难在最大化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三)若伤某某因事故死亡,则可依法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

四、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xx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xx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xx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xx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来源:宁方方律师代理的周某某与张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12民初34936号】






上一页:员工股权期权认购款的返还

下一页:残疾(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