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员工股权期权认购款的返还


一、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6日,劳某某和某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劳某某又与某某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某某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系某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某某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劳某某参与了某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股权期权认购并缴纳了认购款项,某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劳某某出具收款确认书一份,某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确认收到劳某某交来的股权期权认购款共计70,045元,其中14,561.94元的交款方式为POS机,交款日期为2018年11月15日;27,719.03元、27,764.03元的交款方式均为在某某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资直扣,交款日期分别为2018年10月工资、2018年11月工资,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

2019年2月19日,劳某某因被拖欠工资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某某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经调解确认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拖欠的全部工资。2019年3月22日,某某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劳某某发送电子邮件,表示对于希望退股的员工,同意按流程与员工签署相关文件,明确金额及退款时间,其中要求全部退股的,对于工资抵扣部分,按与公司约定其他月份工资的支付时间一同支付,对于交款的部分,退回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尚未签署“股权期权授予计划”的,原约定的工资抵扣部分不需要再签署其他协议,按原工资结算,交款的部分,签署“退款确认书”。2019年3月25日,劳某某和某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退款确认书一份,确认劳某某因参与其“员工股权期权授予计划”,于2018年11月15日向其缴款股权申购金14,561.94元,但双方并未签订协议,现劳某某提出不再参与上述计划,申请退回已缴纳的申购金14,561.94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同意劳某某不再参与某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员工股权期权授予计划,双方互不承担“员工股权期权授予计划”的任何权利义务;2、本协议生效后,某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同意完成内部退款流程后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劳某某支付的股权申购金14,561.94元无息返还至劳某某账户;3、本协议自某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盖章劳某某签字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约定外,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但某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并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劳某某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二、审理法院观点

(一)根据收款确认书、退款确认书、电子邮件等证据显示,某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确认收到劳某某的认购款总计70,045元,在劳某某申请退出参与认购计划后,其承诺向劳某某返还上述款项。现其拖欠不付,劳某某有权要求其支付,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

三、宁方方律师代理意见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劳某某虽未与某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股权期权认购协议,但有收款确认书、退款确认书和邮件记录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的法律关系。

(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某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约返还劳某某的股权期权认购款,劳某某可以要求某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利息。

(三)员工参与公司股权期权激励,最好和公司签订书面的股权期权认购协议,支付认购款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以便出现纠纷时维权。

四、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宁方方律师代理的常某某与某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14民初1198号】和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2民终7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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