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残疾(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


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9日5时许,撞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沪D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车牌号为沪AXXXX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凌海路外环高速外侧凌海路下匝道东约10米处时,遇前方拥堵的情况下继续驾车驶入路口排队等候左转弯,在该车起步过程中,适遇逝某某驾驶号牌为上海XXXXXX的电动自行车,沿凌海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上述地点,进入路口后向北由上述排队等候通行的机动车间穿插通过时,撞某某所驾车辆车头正面与逝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后部相撞,造成逝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7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发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且事发时工作正常。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与撞某某驾车进入路口时的交通信号灯状态有关。虽经多方调查,但该事实无法查清。”车牌号为沪D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沪AX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所有人均为上海某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撞某某系上海某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车牌号为沪D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逝某某于2017年1月1日起至事发前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凌环路179弄9号xx室,于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凌环路50弄5号xx室做家政(保洁和做饭),也通过劳务中介所在上海其他区做一些临时工,工资多是现金或通过微信发放。自2018年3月起至事发时在上海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工作,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工资是通过银行发放的。

事发后,上海某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为逝某某近亲属垫付95,000元。因上海某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公司和逝某某近亲属协商赔偿款未达成一致,逝某某近亲属委托律师代理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逝某某近亲属被支持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42,791元、家属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7,260元、家属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2,001元、家属处理交通事故住宿费3,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律师费8,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589.6元和死亡赔偿金445,200元,但对前述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按农村标准计算不服,遂又委托律师代理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理法院观点

(一)对于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的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赔偿标准区分两种计算模式,即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

(二)依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交通事故2018年度中的受害人逝某某虽非本市居民,但上诉人于二审审理期间提供的逝某某之女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卡与上海市电子学生证,可以间接证明逝某某于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之前业已来沪,虽证人于一审审理期间所作的证词内容与书面证人证言表述的金额有所差异,但证明受害人逝某某工作状态的事实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故综合上诉人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上诉人一方主张要求按照2018年度本市城镇标准计算涉案赔偿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

三、宁方方律师代理意见

(一)对于人身侵权死亡案件死亡(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一般占赔偿总金额的大半部分,故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计算差别较大。如果农村户口的受害人事发前在城镇地区居住且有主要收入来源一年以上的,可以根据城镇标准计算。但本案一审由于未充分举证证明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且证人在出庭作证时陈述有误,故一审按农村标准计算。

(二)我们在接受委托代理上诉后,既让一审证人及其妻子出具了《证人证言》并向二审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又向受害人家属详细了解受害人生前的工作情况后向劳务中介所负责人制作了《谈话笔录》,同时递交了居住证副本、实有人口居住登记表、居住登记凭证、离婚协议书等新证据,最终成功改判为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三)从举证方面来讲,受害人近亲属一方面可以提供暂住证、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房屋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经常居住地方面的证据,另一方面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完税凭证、公司出具的证明等收入来源方面的证据,保障受害人或其家属依法获取尽可能多的赔偿。

四、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4月3日

附注: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宁方方律师代理的普某某等与上海某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沪01民终8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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