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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勤基信律师观点: 私募基金行业的法律意见书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根据《登记事项公告》,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的新要求,对文件要求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程序,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观点之一:哪些情况需提交法律意见书

1.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法律意见书是必备文件;

2.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充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充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观点之二:规范的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格式要求

    根据《登记事项公告》,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核查要点

   根据《登记事项公告》,法律意见书应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需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相关要求。



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观点之三: 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

    从法律意见书的要求看,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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